如何处理登记程序瑕疵的婚姻关系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9 10:30) 点击:245 |
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行为既要符合法定的实体要件,又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实体要件即是要求婚姻登记行为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或者离婚的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程序要件则是要求婚姻登记行为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法定条件。婚姻登记属于一种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两种性质,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它只不过是对已有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认可,不同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它只是做程序上的审查而不做实质上的审查。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婚姻登记违法而导致程序瑕疵的情况。 一、婚姻登记行的瑕疵是否必然导致婚姻无效 结婚登记行为的程序违法包括非管辖地登记、非本人亲自登记、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登记和瑕疵证件、声明的登记等等。那么,如果出现出现这些情形是否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呢?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从立法精神来看,我国《婚姻法》致力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从这一角度出发,则立法本意在于尽量减少社会生活中无效婚姻的存在。从法律行为的性质来看,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有效婚姻的关键在于事实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是否真实自愿,是否符合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只要具备了法定的结婚条件就是有效的婚姻,婚姻登记只是政府对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意愿和婚姻行为的确认,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已存在事实的认可,以达到一种证明力和公示的效果。故主要婚姻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结合的意愿也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即使婚姻登记机关存在程序瑕疵,也并不必然导致婚姻登记无效,更加不能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二、婚姻瑕疵登记的救济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对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另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并无直接做出撤销登记的权限。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婚姻瑕疵登记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三、法院在审理实践中常见的结婚登记瑕疵的情形及解决方式 1、他人代理或者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没有亲自到场,而是由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双方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进行结婚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法律规定婚姻行为不得代理,而要求双方当事人亲自去办理,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关系,这是婚姻成立的本质条件。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其缔结的婚姻一律无效。只要查明当事人双方系自愿结婚,并且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登记的瑕疵不足以影响婚姻的效力。 (2)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结婚,他爱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由他人冒名顶替登记结婚,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时的结婚意志,被冒名的当事人申请撤销结婚登记的,应当予以支持。 2、借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的主体不一致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形并不少见。结婚证的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继续审理。若双方当事人是在1994年2 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3、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认为彼此间不存在夫妻关系。 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诉讼时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明,如果一方对配偶身份提出异议,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婚姻登记的效力问题,此时,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同时进行释明,告知其可以找民政部门解决,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4、结婚登记程序未完成的婚姻 结婚登记的程序依法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二,提交必要的证件或者材料;第三,由婚姻登记机关人员进行审核准予登记后,领取结婚证。如果当事人双方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在结婚登记申请表中签署“经审查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并加盖了公章,但因故当时没有发放结婚证,此后也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发生纠纷,但由于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其婚姻登记程序没有完成,夫妻关系并未确定,此时,应当认定为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 5、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发放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但并没有规定违反婚姻登记管辖规定的婚姻登记无效,婚姻登记管辖规定,重点是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内部职权范围,也是为了方便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及便于管理。因此,只要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违法其他规定,双方系完全自愿,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和符合结婚的实质要加密,应当认定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有效。 6、一方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 此种情形,如果另一方起诉至法院,会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而被驳回起诉,那么受害一方应该怎么办?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存在,但因有重大的瑕疵,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害一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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