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收集方式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09 10:35) 点击:388 |
证据收集方式 1.自行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对于证据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主张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常常包括:①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 工单及发票;②财物损失清单;③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④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10.主张间接损失的证据 主张间接损失的证据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来说,主张停运期间损失的证据包括:①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②机动车行驶证:③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④行驶线路等证明。 11.证明身份的证据 证明身份的证据包括:①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②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③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12.提起诉讼证据 提起诉讼的证据包括: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或不能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通知书;(3)根据诉讼请求事项提供相关证据。 (三)证据收集方式 1.自行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对于证据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这两个规定给了我们两点启发:其一,必须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收集完毕并向法院提交,无正当理由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其 二,尽量收集证明力大的证据。 那么,应当如何自行收集证据呢? (1)书证的收集。书证收集往往要根据书证的制作单位而定。例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误工费证明需要误工人员所在单位出具,诊断证明书、转院证明、处方需要医疗机构出具等等。书证由于数量繁多,一定要注重保存。 (2)物证的收集。物证的收集应当保留原物,保留原物有困难的应当拍照保存。 (3)证人证言的收集。证人证言的收集注意证人应当是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而且通常情况下应当保障证人出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三款:“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4)鉴定结论的收集。鉴定结论分为两类,一类是伤残鉴定,一类是对车辆等财产损失的鉴定。对车辆等财产损失的鉴定注意要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单位鉴定,而且要同时保留好鉴定费收据和鉴定结论。如果鉴定结论丢失,通常可以凭借鉴定费收据要求鉴定机构补发一份鉴定结论。 (5)视听资料的收集。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赔诉讼中,视听资的运用较少,但是当事人在发生事故后,可以自行拍摄事故现场,形成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 (6)勘验笔录的收集。对交通事故的勘验笔录通常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0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2.申请证据保全 (1)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在证据可能灭失和以后难以取得特殊情况下对证据采取固定保护的一种措施。证据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会腐烂或被销毁。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虽然证据没有灭失,但是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该由可能会成本过高或者难度很大,例如证人马上要出国定居或者留学,以后几乎不会专门回国作证。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赔实务中,比较常见的证据保全通常是对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涉及到的见证人可能因病死亡或者出国等。 (2)证据保全申请的时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第1款,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给法院预留出证据保全的时间,保障法院有不少于7日的时间来采取证据保全,所以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减去7天之前。申请证据保全不仅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之前,而且可以在起诉前申请。如果当事人起诉以后,法院没有指定举证期限,那么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开庭审理之前提出,因为在开庭审理后,由于已经进入证据调查阶段,就没有实施证据保全的必要了。 (3)证据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收到申请后,如果认为符合证据保全措施条件的,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如果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证据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会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证据保全一般因诉讼参加人或申请人提出申请而采取。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当事人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状,该申请状应当载明:①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②申请保全证 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③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④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具体说明。如果向公证机关提出,应当提交公证申请表。该公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②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③证据保全的方式;④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公证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只能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来进行,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证据保全。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当事人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要在裁定中指明应保全那种证据,以及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实施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证据规定》第24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因此,保全证据的方法,可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对书证,可以复制拍照;对物证,可以录像、拍照、制作勘验笔录;对证人证言,可以预先询问、制作笔录、录音、录像等,不管采取何种方法,均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同时,人民法院在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保全证据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以备将来使用。 (4)证据保全的方法 对书证,要尽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加以保全;对物证,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像、绘图、复制模型或者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对视听资料,可通过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现的形象或音响,或者利用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加以保全;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可采用笔录或者录音的方 法加以保全,并力求准确、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笔录经本人核对盖章后,正式附卷加以保存,不得损坏或未经批准而销毁;对年迈、重病、有死亡可能的证人,或者即将出国的证人,要不失时机地进行取证。凡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黄色书刊、淫秽图片等证据,都应当设有专人保管,以免向外流传,造成失密或不良影响。 总之,对证据的保全,要做到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力争保持证据的原样或原意,以充分发挥其证明效力。保存证据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3.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相应的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后者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首先,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须满足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方面必须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之一: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形式要件方面:①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②须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在程序上还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③符合申请提交的期限。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7日。 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告知不予准许的决定以及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当事人的申请被准许的,法院即按照有关调查的规定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 其次,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有:(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四)举证责任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 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否则所提主张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提供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2)提供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上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当事人责任的证人证言及有关物证等。(3)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或法医鉴定结论。(4)提供医疗费单据、交通住宿费凭证等证明材料。(5)提供误工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包括误工天数和误工费数额。(6)残疾者应提供伤残评定结论,需要配备残疾用具的应出具医院证明。(7)提供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该被抚养人是否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证明材料。(8)提供财物直接损失,如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建筑等的修复或折价费用等证明材料。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要求 (1)证明当事入主体资格的证据: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②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③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④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是死者父母子女的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⑤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如行驶证、驾驶证等。⑥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如行驶证、驾驶证等。 (2)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①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②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3)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①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含伤者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取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含护理人员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 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②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③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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