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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证据种类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09 10:36)    点击:430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证据种类

  1、 物证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清的的物品和痕迹。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物证的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肇事行为直接侵犯和损害的客体物。如现场留下的尸体;伤、残、死牲畜;损坏的路面、路边上的交通设施、路树、电杆、建筑物、水渠及路外的农作物等。

  (2)肇事工具。事故现场中发生事故的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发生事故时现场留下的痕迹。如路面上的刹车印痕;损坏的汽车零部件:各车体碰撞、刮擦痕迹;各种散落物、血迹、油迹、水迹、泥土、玻璃碎片等。

  (4)当事人在现场遗留的物品和痕迹。如介绍信、香烟头、工作证、名片、现金、手表等。

  (5)事故引起的损害后果。如车翻车毁情况;人员伤亡数量。

  物证是肇事行为作用于客观外界所留下的各种物品和痕迹,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尽力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落物不随意挪动位置。当事人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破坏。为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时,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等等,通过以上方法固定证据,为以后在诉讼或调解中实现自己的主张增加砝码。

  此外,提交的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勘查笔录等。

  2.书证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交通事故的书证常有驾驶证、行派车单、出门证、加油发票、货运发票、车辆材料维修单、病历、医院诊断证明、死亡证明、责任认定书、事故赔偿协议书、终结书、拘留证、起诉意见书、身份证。

  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提出异议的,应提交该中文译本的公证文书。当事人从有关单位、部门摘录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由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部门加盖公章。当事人以某一文件、材料的部分内容作为证据时,应提交该件、材料的全部,以便全面审查。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就其了解案件的情况向调查人员所说的口头或者书面陈述。证人证言在案件调查中是最常见的证据之一,通常由证人口头陈述,调查记录人员制作笔录,必要时也可以要求证人出具书面证言。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提交证人的身份情况,同时协助法院通知证人参加庭审。

  交通事故证人证言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证人的基本情况;②见证人发现(或发生)事故时的位置和动态,即位于事故发生的何处,是走,是站,是坐,是卧,面向何方,视线如何;③问清事故发生前后所见的详细经过;④问清事故发生前或后,双方车或车与人,车与畜,车与物的位置、行走方向、速度动态;⑤问清肇事当时,车、人、畜、物接触地点、部位、形.状、声音和周围环境;⑥事故发生后双方的态度,谈了些什么话、做了些什么;⑦发生事故后双方抢救伤者采取了哪些措施;⑧现场保护及报告情况。

  4.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是导致事故的发生和亲身经历者,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体,对交通事故的事实真相比任何人都清楚。

  (1)询问当事人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当事人基本情况和驾驶资格确认。主要调查谁是驾驶人,其姓名、住址、职业、联系方法和本人的驾驶证号、准驾车型,确认驾车人,防止调包弄假。

  ②驾车前活动、饮食情况,调查驾车人开车前有无连续疲劳、赌博、打牌、生病、饮酒情况,确认有无疲劳驾车、饮酒等等违法行为。

  ③所驾车辆情况、驾驶时间、行驶路线、行驶速度调查。所开车辆是否为病车;驾车时间、发生事故时间、驾车是否超过法定开车时间;行驶路线、行驶站点线路和车道、是否按路段要求的车速行驶;确认开车时间、所驾车辆、行驶速度有无交通违法行为。

  ④事故的发生、临危采取措施、主观心态。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身体、驾车技术、车辆、道路或者是环境造成的?事故发生时驾车人反应判断、操作情况、接触点碰撞部位在何处;事故前后肇事人心态。

  ⑤当事人违法行为、过错或意外事件。调查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具体条款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或者是意外事件。

  ⑥后果情况、现场保护和抢救情况、责任认可内容。调查车辆、财物损失、人员伤亡情况、驾驶人抢救伤者和保护现场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和驾驶人所负责任。

  (2)询问笔录包括的内容有以下方面:

  ①驾车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驾驶经历。

  ②事故发生时谁开的车、有无驾证、有无同车人、肇事车号牌。

  ③开车前休息是否充分、吃饭饮酒情况(若饮酒、饮了多少酒、饮了什么酒、和谁在一起饮酒)、出车前心态如何。

  ④FJr驾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出车前是否做过安全检查。

  ⑤开车时间是多少?从哪里出来到哪里去,行驶方向、行驶路线是什么?

  ⑥驾车时速度是多少、挂几档,时速是从里程表看到的或估计到的,该路段规定行驶车速是多少。

  ⑦天气是什么情况,有无不利于驾驶因素。

  ⑧自述肇事详细经过。

  ⑨距肇事地点多远发现对方(车、人、畜、物),采取了何种措施,是否减速、鸣号、刹车、打方向,对方反应如何。

  ⑩距对方(车、人、畜、物)多远感到危险,当时使用哪个档位、时速多少,怎样操作的。

  ⑩事故前车辆行驶方向、路面位置及哪个车道。

  ⑩对方在发生事故前的车速,行人行走动态,你是怎样操作的,采取措施是什么。

  @怎样碰撞、碾压、刮擦、挤打的,事故发生后怎样停的车。

  ⑩肇事后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情况,何时报警的。

  ⑩被询问人有哪些交通违法行为,应负事故何种责任。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专门知识和技能,对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报告。交通事故鉴定结论常有法医鉴定、车辆鉴定、痕迹鉴定、伤情鉴定结论。鉴定人是有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或依法指定的事故鉴定人员。需聘请其它单位专业人员充当鉴定人时,应出具聘请书,通过鉴定人所属单位聘请。鉴定完成后,鉴定人应在鉴定报告书上签名或签章,并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鉴定人身份。证据材料为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鉴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条的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2)鉴定结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的规定,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①委托人;②委托事项;③提交的相关材料;④检验、鉴定的时间;⑤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3)对鉴定结论持异议的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6.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人员依法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车辆、尸体、物品及其它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载。勘验是办案人员对与事故有关的现场、物品、人身或尸体等进行的实地勘查与检验,是交通事故中重要的调查活动。在勘验检查笔录制作完毕后应由勘验人员、当事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材料为勘验笔录的,应当提供原件。

  7.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指利用录像、录音、电子计算机及其它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音响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材料。交通事故视听资料主要有录音、录像,一般在重大、特大事故中录制。它反映的内容有交通事故现场周围环境;事故现场状态;讯问肇事人、询问证人记录;事故处理场景;事故办案人员各种会议等。交通事故视听资料由法定人员制作,具有很强的真实性。但在其它案件证据中,由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造假,伪造事实或情节。视听资料的这一弱点使其需和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法院亦要求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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